公告日期:2024-12-20
证券代码:870866 证券简称:绿亨科技 公告编号:2024-090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铁斌、肖代友、刘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13 号)
收到日期:2024 年 12 月 19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12 月 17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广东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上市公司
公司
刘铁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董事长兼总经理
人、董监高
肖代友 董监高 现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刘莹 董监高 时任董事会秘书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一、募投项目变更程序不规范。绿亨科技《招股说明书》披露,拟募集资金
37,256.00 万元,其中计划使用 20,000.00 万元募集资金用于“年产 1000 吨 2-
氯烟酸和 2000 吨 3-氰基吡啶及 8000 吨农药制剂项目”(以下简称海兴项目),实
施主体为绿亨科技的全资子公司河北绿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绿亨)。经
查,河北绿亨已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更名为河北汴京化工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完成股权变更,已非绿亨科技的全资子公司。2023 年 11 月 22 日,绿
亨科技公告将海兴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河北绿亨变更为绿亨科技,但公司未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3〕49 号)第 2.3.4 条的规定,将海兴项目实施主体变更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绿亨科技未及时履行相关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89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程序不规范。2022 年 12 月 2 日,绿亨科技募集
资金专户收到募集资金 29,992.74 万元,当日全额转出用于投资“七天通知存款”
产品,2022 年 12 月 6 日全额赎回,但公司未按《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北证公告〔2021〕13 号)第 2.3.3 条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未按规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89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专户未及时注销。2023 年 9 月 28 日,绿亨科技从北京农商行
的募集资金专户转出全部资金 16,668.78 万元,账户余额为 0 且未再使用,但绿亨科技未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北证公告〔2023〕76 号)第六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
款、《北京证券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89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绿亨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会计部门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结果,但实际并未执行有关要求。以上行为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北证公告〔2023〕76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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