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3
证券代码:870204 证券简称:沪江材料 公告编号:2024-065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制定已经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
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
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
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
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管的原则。募集资金到
位后,公司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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