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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0-24
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潇湘路 99 号 1 幢 101 室 5-8F、19F)
关于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四年九月
北京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4 年 5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咨询”“发行人”“公司”)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回复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一致。
本问询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字体 释义
黑体加粗 《审核问询函》中的问题
宋体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楷体加粗 涉及申请文件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
本问询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目录
问题 1.参股元创筑脉影响及工程设计收入大幅增长的合理性...... 3
问题 2.进一步说明关联交易公允性 ...... 16
问题 3.供应商外协服务采购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52
问题 4.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 143
问题 5.募投项目合理性与必要性 ...... 217
问题 6.其他问题 ...... 247
问题 1.参股元创筑脉影响及工程设计收入大幅增长的合理性
根据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1)2023 年 2 月,发行人与元创私募基金
管理(苏州)有限公司、美卓投资(苏州)有限公司、苏州新建元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轨道交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及苏州市苏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苏州元创筑脉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元创筑脉”)。发行人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 3,960 万元,出资比例 22%。元创筑脉设立后主要投资于苏州元脉科技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99.99%的股权。(2)苏州姑苏区联合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元控股集团、深创投集团、苏州轨交集团、名城建设集团共建姑苏智谷数字经济产业园。苏州元脉科技产业发展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竞得苏国土 2022-WG-2 号地块(姑
苏智谷数字经济产业园)并进行建设开发,宗地用途为 M0 产业研发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高标准),拟建设集研发办公大楼、生产厂房等于一体的多功能产业园。(3)发行人 2021 年 8 月收购中发设计,新增工程设计业务,工程设
计业务收入大幅增长,各期收入分别为由 23.27 万元、677.05 万元和 3,429.81 万
元。截至首轮问询回复日,中发设计已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 1 项,合同总金额达 42,116.85 万元。发行人子公司中发设计作为联合体牵头方,联合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 EPC 单位共同承接苏国土 2022-WG-2 号地块(姑苏智谷数字经济产业园)项目,2023 年关联交易收入 549.43 万元。
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是否从事或变相从事房地产业务,是否符合《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1-9 行业相关要求。(2)说明发行人在收购子公司后工程设计收入、在手订单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补充列示工程设计、EPC(工程总承包)业务等各期收入及毛利率,其中来自元创筑脉相关业主方等关联交易的收入占比及毛利率,详细说明相关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核查问题(2)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发行人是否从事或变相从事房地产业务,是否符合《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1-9 行业相关要求。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未从事或变相从事房地产业务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不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经营范围中均没有房地产开发有关业务内容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不持有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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