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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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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金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金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金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煌物流”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杨嘉华、曾贇恒出席公司于 2021 年 5月 19 日召开的湖南金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并依据《公司法》及《湖南金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经办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官网
(www.neeq.com.cn)刊登了湖南金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参会方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 9: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
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及其它事项同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手续及投票文件,出席现场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6 名,代表股份121,339,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96.81%。除上述股东以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如下:
1、《2020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2、《2020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0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20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1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关于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
7、《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8、《关于补充确认公司对外借款》
9、《关于公司拟向银行续贷》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湖南金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议案名称 赞成票数(股) 赞成票数占比(%)
1、《2020 年年度报告及 121,339,900 100.00
报告摘要》;
2、《2020 年年度董事会 121,339,900 100.00
工作报告》;
3、《2020 年年度监事会 121,339,900 100.00
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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