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29
《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送达公告
王振:
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以公告形式送达《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10 个交易日即视为送达,如你
方对该自律监管措施有异议,应当于公告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向我部提交书面申辩,并提供能够充分有效证明申辩理由的相关证据。如逾期不回复,将视为事先告知书已送达,你方无异议且不申辩。
特此公告。
附件:《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2022 442
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雍芝真柏康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王振、崔美玲:
经查明,雍芝真柏康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涉嫌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挂牌公司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挂牌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振、时任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崔美玲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拟决定:
给予雍芝真柏康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王振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崔美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就上述拟采取的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你方应当在收到事先告知书后五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是否接受全国股转公司将实施的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如对将实施的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有异议的,应于五个交易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材料及能够充分有效证明申辩理由的相关证据。逾期不回复的,我司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2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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