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9883 证券简称:群志科技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州群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4月2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州群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加强广州群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相关规则和《广州群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四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担保: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2、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3、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4、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7、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除前条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权限
第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除股东大会应审议范围外的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予以审议。
第四章 担保程序
第八条 公司担保行为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需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评审,并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债权人名称、担保方式、期限、金额、近期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担保合同中的其他主要条款。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表决同意,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该担保事项须经非关联董事 2/3 以上表决同意。
(二)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应当回避表决。
(三)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四)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借款人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等材料。
第十二条 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情况,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除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需由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