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2-08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常州伟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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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2 月
目 录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3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
四、 结论意见 ......5
签署页......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常州伟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伟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常州伟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伟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3年2 月 6日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富强路1 号召开的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1 月 18 日,贵公司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于 2023 年 2 月 6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2023 年 1 月 19 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2 月 6 日上午 10:00 在常州伟
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张新联先生主持,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公告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计 33 名,所持股份数为 58,669,74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99.9825%。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
3、《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
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
4、《关于预计 2023 年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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