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08
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智博宝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SL-2020-102(G)
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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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智博宝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智博宝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智博宝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吕海波律师、周晓茹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智博宝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复印件及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议案、表决票及相关决议等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按照出具日之前公司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国当时或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并基于对公司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且公司保证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真实、完整、准确。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的配套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0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
(二)2020 年 4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了《北京智博宝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北京智博宝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参会人员、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为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街东玖大厦 B 座 706 公司会议室。
(五)2020 年 5 月 7 日上午 10:00 时,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
知所述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严涛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其中股东严涛同时作为股东北京彩豹互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754,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即 15,000,000 股)
的 71.6933%,均经截止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以下简称“《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在册。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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