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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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 57 号
关于对辽宁抚工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辽宁抚工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抚工工具), 住所地: 辽
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塔峪镇塔峪村。
张明祥, 男, 1954 年 2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 抚工工具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1 年度, 抚工工具及全资子公司辽宁抚工实业有限公司
同抚顺福达冶金材料经营有限公司、 抚顺嘉瑞金属材料经营有
限公司等 4 家关联公司开展采购及销售业务合计 64,355,704.81
元, 金额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76.12%。 抚
工工具未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履行事前审议与披露程序,
直至 2022 月 4 月 28 日补充审议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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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工工具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一百零六条、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1 年 7
月 30 日发布) 第一百零六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以下简称《 公司
治理规则》) 第一百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四十二条和《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第四十一条, 构成公司
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张明祥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 信
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和《 公司治理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对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抚工工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时任公司董事长张明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公司治理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
则, 规范公司治理、 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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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 准确、 及时。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
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
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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