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04
公告编号:2024-001
证券代码:839830 证券简称:晶晟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
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86 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冯建昌、冯科杰、汪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4 年 1 月 4 日
生效日期:2023 年 12 月 29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江苏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无锡晶晟科技股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份有限公司
冯建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
冯科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汪霞 董监高 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公告编号:2024-001
违规担保、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一、未按规定履行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顶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9 年 6 月 14 日,晶晟科技对外签署《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为无锡
晶磊电子有限公司、无锡晶石磁性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区恒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其中无锡市锡山区恒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晶晟科技关联方。公司未按规定就上述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2号)第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冯建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冯科杰,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汪霞对上述事项知情,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二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2 号〉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
2022 年 8 月 24 日,晶晟科技因担保纠纷收到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应诉通知书,
涉案金额 9000 万元。2022 年 9 月,晶晟科技部分银行账户因该诉讼被冻结。公
司未及时就上述重大事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冯建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冯科杰,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汪霞对上述事件知情,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告编号:2024-001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江苏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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