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11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291 号
关于给予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汉江路 9 号
冯科杰,时任公司董事长
汪霞,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晟股份”、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 6 月 14 日,晶晟股份为无锡晶磊电子有限公司、无
锡晶石磁性电子器件有限公司等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借款提
供对外担保,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 9800 万元,
占上一年期末净资产比例为 136.27%。上述事项发生时,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
2022 年 8 月 24 日,晶晟股份因涉及担保纠纷收到深圳市南
山区法院应诉通知书,涉案金额为 9000 万元,占上一年期末净资产比例为 64.41%。上述事项发生时,公司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022 年 9 月,晶晟股份存在基本账户、部分一般账户被冻
结的情形,但公司未能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晶晟股份违规担保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三
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未及时披露诉讼、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构成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冯科杰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董事会秘书汪霞在知悉上述事项后,未能积极有效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董事会秘书汪霞提出申辩,一是其并未在违规担保事项发生前后收到担保的相关材料,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行为不知悉;二是对涉诉事项发生不知悉,应诉通知书并未直接传递至公司或本人签收,知晓涉诉事项后,主动核实情况,在违规事项取得明确进展后补充披露;三是对账户被冻结事项发生不知悉,知晓后判断公司恰逢多笔银行贷款交替周转,在涉诉事项不明情况下披露可能会放大风险,引发公司经营风险,后在避免发生风险的情况下及时组织补充信息披露。经核查主办券商及公司提交的说明材料,我司认为汪霞申辩理由不能成立,汪霞作为董事会秘书,虽对于上述违规事项发生时不知悉,但其于 2022年 10 月中旬知悉上述违规后,未及时补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于2023年3月-4月才补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事先告知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理,已综合考量了公司提出的事后补充审议披露、整改措施、配合核查等情节。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2021 年 11 月 15 日
修订)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晶晟股份、冯科杰、汪霞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晶晟股份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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