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6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106 号
关于对云南绿生中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云南绿生中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云中药),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新加坡产业园 2-5-5-2 号。
刘坤,ST 云中药董事长、总经理。
姜顺,ST 云中药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ST 云中药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因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金江支行存在纠纷,ST 云
中药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收到应诉通知书,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涉案金额 18,464,365.48 元。因与绿生怡宝
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存在纠纷,ST 云中药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收到受理通知书,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
涉案金额 2,002,588.12 元。上述重大诉讼及相关进展发生时,ST 云中药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累计金额 20,466,953.60元,占挂牌公司 2022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84.62%。
二、重大事件未及时披露
ST 云中药的全资子公司云南绿生药业有限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熊术容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
人,ST 云中药及董事长、总经理刘坤于 2024 年 3 月 8 日被纳
入失信被执行人,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ST 云中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刘坤、董事会秘书姜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 ST 云中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董事长、总经理刘坤,董事会秘书姜顺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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