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9776 证券简称:瀚海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安徽省瀚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经安徽省瀚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票数为 5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 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省瀚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省瀚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会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 所述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 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 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引入独立董事后,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通知独立董事(如公司董事会引入独立董事)。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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