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29
公告编号:2019-043
证券代码:839771 证券简称:ST 麒麒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广东麒麒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2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 月 3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程亚浩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郑严防、张斯(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冯伟庆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陈春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19-043
(四)(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麒麒文化传 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万娇、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五)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程亚浩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出借了 20 万元给被告冯伟庆、陈春兰,
其中现金支付 2 万元,银行转账 18 万元到被告冯伟庆银行账户。
同日,被告冯伟庆、陈春兰在《借款(借据)声明》上签名,确认借到原告20 万元,并约定月息按借款总额 3%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原告催收本债务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由被告冯伟庆、陈春兰负担。
原告借款给被告冯伟庆、陈春兰后,二被告未能按照《借款(借据)声明》的约定支付本息给原告。原告程亚浩认为广东麒麒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借据)声明》上盖章,对被告冯伟庆、陈春兰的债务及催收债务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六)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决被告冯伟庆、陈春兰向原告程亚浩共同偿还借款本金 20 万元及利
息 4 万元(从 2018 年 1 月 26 日起至 2018 年 11 月 26 日,按借款本金 20
万元的月利率 2%计。以后的利息按借款本金 20 万元的月利率 2%计到付清本金之日止);
2、判决被告冯伟庆、陈春兰向原告程亚浩支付律师服务费 14200 元、差旅费 20000 元;
3、判决被告广东麒麒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冯伟庆、陈春兰的上述1、2 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冯伟庆、陈春兰、广东麒麒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七)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公告编号:2019-043
麒麒文化不清楚冯伟庆、陈春兰与原告的借贷事实。虽然借款声明上加盖了麒麒文化的公章,但该借款事宜未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及公司股东完全不清楚该借款担保事实。同时,麒麒文化认为该担保行为是无效的,麒麒文化是一家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原告程亚浩可以通过公开渠道了解到麒麒文化对外担保需要经股东大会决议这一情况。因此原告程亚浩应当知道冯伟庆盖章行为属于越权代理行为,原告程亚浩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 年 5 月 29 日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 0902
民初 431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限被告冯伟庆、陈春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
金 20000 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 24%从 2018 年 1 月 26 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本
息之日止)给原告程亚浩。
2、限被告冯伟庆、陈春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4200 元给原告程亚浩。
3、被告广东麒麒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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