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24
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麒麒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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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七月
广东麒麒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麒麒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麒麒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麒麒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即 2019 年 6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平台网站上发布公告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上午 9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等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名,代表公司股份 6,68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001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2、审议《2018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3、审议《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2018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5、审议《公司 2018 年度经营分析报告》;
6、审议《公司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7、审议《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8、审议《关于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 年度审计机构》;
9、审议《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10、审议《关于终止公司定向增发》;
11、审议《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2、审议《关于计提、核销资产减值准备》;
13、审议《关于资产损失》;
14、审议《董事会关于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
15、审议《监事会关于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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