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6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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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一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001 号
致: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路律师和赵元瑗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将有关事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2024 年 12 月 18 日 , 公 司 在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https://www.bse.cn/)公开发布了《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 月 3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及议题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邓达琴女士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和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事项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公司董事会和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进行了审查,并登记了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1 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7,524,1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5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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