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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1-20
证券代码:839667 证券简称:ST 慧彤 主办券商:川财证券
上海慧彤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11 月 17 日,上海慧彤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彤旅游”
或“公司”)股东王翔先生与北京佳聚中鑫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王翔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4,110,000 股(占慧彤旅游股本的 41.1% )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北京佳聚中鑫科技有限公司行使。
《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二、《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基本内容
甲方(委托人):王翔
身份证号码:310115************
邮寄送达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88 号 904 室
联系方式:159 2110 2582
乙方(受托人): 北京佳聚中鑫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C7FQX59X
邮寄送达住址:北京市西城区里仁街 3 号院 7 号楼 205
联系方式:158 1716 4193
目标公司:上海慧彤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乐菁
邮寄送达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88 号 904 室
联系方式:159 2110 2582
鉴于:
1、于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股本总额为 1000 万元,甲方持有目标公司4,11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41.10%)。
2、甲方拟将其所持目标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乙方,但限于该部分股份属于限售流通状态无法转让,因此甲方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直至可以转让时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各方协商,就目标公司限售股份表决权委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委托事项
1.1.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可撤销的将所持目标公司 4,110,000 股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 41.1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的对应的表决权授予乙
方享有和行使,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 召集、召开和出席目标公司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
(2) 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法定代表人、董事(候
选人)、监事(候选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
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3) 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
文件或届时有效的目标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
权;
(4) 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
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授权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甲方所
持股份的所有权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5) 目标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表决权。
1.2.乙方同意作为甲方唯一的受托人,依据《公司法》、目标公司现
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代表甲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
1.3.在委托期限内,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解除或变更对乙方的上述授权,亦不得对表决权委托的股份进行任何形式的减持或设定第三方质押(质押给乙方除外)等担保义务。
1.4.各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因目标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分红等情形导致授权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授权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即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授权股份,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1.5.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甲方对标的股份享有的收益权(含股份转让所得、现金股息红利)及其他非现金收益。
2. 委托期限
2.1.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表决权委托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为准)止,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时间止。
3. 表决权行使
3.1.甲方将就公司股东大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与乙方保持一致的意见,并以乙方的意思表示为准,甲方不再就表决权委托涉及的具体表决事项向乙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监管机关等的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在 2 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出具相关文件。
3.2.各方一致同意,为保障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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