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0-11
公告编号:2021-046
证券代码:839658 证券简称:鹍骐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4 月 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2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公司提起了反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彭建川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燕、北京京佐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北京融创智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琳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燕、北京京佐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旭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吴丹律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邓继军律师
公告编号:2021-046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彭建川、北京融创智合科技有限公司与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申请人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8,030,200 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相关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 565.4 万元及延迟履行金、173.08 万元违约金、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的律师费损失 64.54 万元,合计总金额暂为 803.02 万元。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0 月 8 日作出的
民事判决书((2021)京 0106 民初 5191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融创智和科
技有限公司合同款 5,654,000 元;
二、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彭建川办理“持
证网站数据传输监控与数据真实性验证软件 V1.0”,“每日更新节目综合分析
软件 V1.0”等共计八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著作权转让登记手续,将上述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著作人变更为彭建川;
三、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彭建川办理“一
种基于时间特征的视频运动人物跟踪与身份识别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转
让登记手续,将上述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彭建川;
四、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融创智和科
技有限公司合同延迟履行金(其中,以 3,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654,00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
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2,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
付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
计算);
公告编号:2021-046
五、四、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彭建川律师
费 80,000 元,保函费 8,030.2 元;
六、驳回彭建川、北京融创智和科技有限公司及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暂无。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经营正常,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该合同纠纷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合同纠纷诉讼,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已被冻结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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