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39652 证券简称:宏宝锻造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江苏宏宝锻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1.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2.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4.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宏宝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保证监事会切实履行监督职权,有效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江苏宏宝锻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对公司运行状况实施监督,依
法维护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之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扰。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部分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推诿。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
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组织及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第九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
如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情形,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以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具有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审查公司财务活动情况;
(二)有权了解和查阅公司的经营活动,检查公司重大投资决策以及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