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18 17:40:42 股吧网页版
得奇环保: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8


证券代码:839640 证券简称:得奇环保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安徽得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得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得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安徽得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
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利润分配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在当年盈利、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公司经营及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可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当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 2 年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现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