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8
证券代码:839640 证券简称:得奇环保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安徽得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得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得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安徽得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
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依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
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
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
以及对被投资单位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并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的,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的实施进
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
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对投资的必要性、可
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认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本公司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经营管理层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一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的对外投资等交易审批权限如下:
(一)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对外投资;年度累积对外投
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50%。
(二)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资产处置(购买、出售、置换);
(三)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银行贷款及其对应的资产抵押事项。
(四)除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的对外担保;
(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的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方案;
超过上述金额的事项,视为重大事项,董事会应当组织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融资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有权决定的投资融资权限金额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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