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8
公告编号:2024-020
证券代码:839640 证券简称:得奇环保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安徽得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得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安徽得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法人治
理结构,进一步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得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
司董事会、总经理、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
公告编号:2024-020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应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七条 召开临时监事会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
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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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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