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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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 2023〕 119 号
关于对福建绿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绿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田股份) , 住所地: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59 号世界金龙大厦 26 层 D 区。
田继延, 挂牌公司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
陈龙炽, 挂牌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卓强, 挂牌公司时任总经理。
邱春香, 挂牌公司时任总经理。
蓝水生, 挂牌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林作兴, 挂牌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廖燕秋, 挂牌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绿田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2 -
一、 年报披露存在错误
绿田股份 2020 年至 2022 年年报披露, 各年末对厦门燕来
福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来福) 应收账款余额均为 688.09
万元, 对应坏账准备余额分别为 72.81 万元、 391.28 万元、 688.09
万元。 经查, 上述应收账款不属于燕来福但挂在燕来福名下,
2020 年至 2022 年, 你公司实际对燕来福应收账款余额均为 0
元。 综上所述, 绿田股份披露的燕来福应收账款余额及坏账准
备余额存在错误。
二、 营业收入账务处理存在错误
2017 年至 2020 年, 绿田股份将不属于燕来福的销售挂在燕
来福名下, 财务账簿记录对燕来福的营业收入与实际发生的销
售情况不符, 共计虚增对燕来福的营业收入 1,503.85 万元。
三、 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绿田股份未能妥善保管会计资料, 致使 2017 年至 2021 年
与燕来福等公司交易业务存在出库单、 物流单、 销售合同、 使
用审批单等会计资料毁损、 灭失的情况, 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四、 存在不配合审计机构工作的情形
绿田股份不配合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中兴华) 的审计工作, 虽向其提供了燕来福公司地址作
为发函地址, 但安排人员作为函证收件人, 在中兴华发函过程
中截取了函证。 随后, 你公司伪造了燕来福的公章, 并伪造了
燕来福的回函寄给中兴华。- 3 -
绿田股份年报披露存在错误的行为,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
布) 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第三条的规定。
绿田股份营业收入账务处理存在错误的行为, 违反了《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 第四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 (2019 年 10 月 18 日发布) 第四条、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三条的规定。
绿田股份未设置健全的内控机制, 未能妥善保管会计资料
及不配合审计机构工作的行为,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第三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长及总经理田继延、 时任董
事长陈龙炽、 时任总经理李卓强、 时任总经理邱春香、 时任时
任董事会秘书蓝水生、 时任董事会秘书林作兴、 时任财务负责
人廖燕秋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第 1.4 条、 1.5 条的规定, 对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4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
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绿田股份、 田继延、 陈龙炽、 李卓强、 邱春香、 蓝水生、
林作兴、 廖燕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等规定,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及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机制, 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审计、 核查等工作。 特此告诫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
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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