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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13 16:45:47 股吧网页版
比例聚合: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13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比例聚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2 层

电话: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8099

邮编:31002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比例聚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比例聚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比例聚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比例聚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前述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东名册等)均真实、完整;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印鉴均系真实,且履行了该等签署、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该等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事先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关于本次会议的相关公告一起披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疫情防控原因,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进行视频见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他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基于核查工作,本所律师依照中国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4 月 1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布《浙江比例聚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议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在浙江省平湖市昌盛路 168 号浙江比例
聚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999,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998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均为截至 2022 年 5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 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99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议案获通过。

2. 审议《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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