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7
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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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君沪意字(2022)第 040701 号
致:天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天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筑科技”)的委托,指派岳云律师、刘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律师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提
议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
2、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
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天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预先将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了公司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上午 10 时,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
区利丰国际大厦 8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马正祥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 地点、审议事项等有关事项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公司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根据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2022 年
4 月 20 日),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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