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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5-19 19:18:01 股吧网页版
中电科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电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5-1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电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321 号

致:北京中电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中电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出席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北京中电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决议(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刊登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的公告,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发布了《北京中电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20 日以公
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3 时在北京中电拓方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举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盛国辉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5 月 17 日,经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与截至 2021 年 5 月 17 日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3300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0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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