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06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
厦门同步天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2]盈厦门非诉字第 XM1087 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9、25 楼
电话:0592-2936688 传真:0592-2525625 邮编:361001 网址:www.yingkelawyer.com
2022 年 5 月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
厦门同步天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同步天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厦门同步天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下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下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下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以及《厦门同步天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见证、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厦门同步天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股东大会通知》”)。上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5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郑祥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的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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