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05
证券代码:839477 证券简称:迈凯诺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深圳市迈凯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已于 2023 年 5 月 5 日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迈凯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迈凯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 督职责,完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深圳市迈凯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应当设置监事会。
第三条 本规则是监事会及其成员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对股份有限公
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是依据股份有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监督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和包括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更换。
第七条 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监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现任监事若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八条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因监事会换届任期未满三年的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离职或免职的除外。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