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01
公告编号:2024-014
证券代码:839411 证券简称:涛生医药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海南涛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9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8 月 2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被告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传票》(2023)
琼 0106 民初 10690 号,本案件已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开庭审理;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收到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池向东的诉讼请求。
截至目前,判决书送达已超过十五日,原告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池向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海南涛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14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1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海南涛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
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原告以 2.2 元/股认购了被告本次发行的 250 万股股票。
2018 年 3 月 6 日,原告将 550 万元转入被告指定账户。原告池向东认为,虽然
名为股份认购协议,但其实质是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涛生医药辨称,池向东与涛生医药是合法有效的股权投资关系,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池向东主张双方系借贷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550 万元及利息
人民币 1475833.33 元 (2019 年 3 月 6 日起,按本金 550 万元,年利率 6%,暂
计至 2023 年 8 月 1 日,以后另计),合计人民币 6975833.33 元;2. 判令被告承
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收到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池向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60630.83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池向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截至目前,判决书送达已超过十五日,原告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4-014
本次诉讼公司已胜诉,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会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公司已胜诉,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会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披露案件后续进展情况。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琼 0106 民初 10690 号
海南涛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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