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29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安益维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修订稿)
(2024)JTN(XA)意字第 号
BEIJING JINCHENG TONGDA&NEAL Law Firm Branch XI’AN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2号迈科商业中心25层
邮编:710065 电话:029-8112 9966 传真:029-8112 1166
二〇二四年三月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益维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2024)JTN(XA)意字第 FY0315066 号
西安益维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益维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双方签订的《专项事务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担任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业务规则适用指引 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临时公告模板》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
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4 年 2 月 6 日
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益维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针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西安益维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所提及的有关问题所涉及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术语、简称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向不确定对象定向发行股票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5、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6、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若涉及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公司境外律师提供的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股票定向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7、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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