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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4-12 15:43:51 股吧网页版
昇和新材:关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4-12


公告编号:2021-017

证券代码:839378 证券简称:昇和新材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江苏昇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被限制高消费 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江苏昇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苏昇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南婷近日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获知,公司、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被限制高消费情形,具体如下:1、江宁经济技术开发
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出具(2021)苏 0191 执恢 2 号《限
制消费令》;2、金湖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出具(2021)苏
0831 执 106 号《限制消费令》;3、金湖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出具(2021)苏 0831 执 183 号《限制消费令》,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南婷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被限制高消费的原因

1、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5 日立案执行申
请人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

公告编号:2021-017

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金湖县金众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3、金湖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1 月 18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江苏锡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上述三起纠纷案因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黄南婷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 对公司影响
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对象,公司将积极沟通消

公告编号:2021-017

除影响。
三、 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正在积极与执行申请人沟通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争取尽快履行给付义务,尽快向法院申请撤销限制消费令。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江苏昇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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