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9
证券代码:839364 证券简称:赛骄阳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深圳赛骄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5 月 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赛骄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赛骄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不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赛骄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 1 项所指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 项和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一)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
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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