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9
证券代码:839364 证券简称:赛骄阳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深圳赛骄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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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5 月 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赛骄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赛骄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赛骄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
券、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三)除上述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事项(提供担保除外)外,其他投资事项(提供担保除外)由总经理审批。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
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股东大会在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时,应当比照本条 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
第六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
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在得到董事会授权后,可以实施授权范围内的投资事项,并于事项完成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拟实施所述的投资事项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董事会办公室、财务处进行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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