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09
证券代码:839364 证券简称:赛骄阳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深圳赛骄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5 月 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赛骄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深圳赛骄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管理,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对外担保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赛骄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包括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在内的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同时也包括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在内的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其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公司为自身债务或融资提供的担保
不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虽未超过 50%,但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须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前,及时通知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担保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反担保的条件或放弃反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对被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五)公司参股公司。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前,应当掌握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被担保对象承担连带担保
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可以预见的法律风险。
第十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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