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09
公告编号:2024-009
证券代码:839364 证券简称:赛骄阳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深圳赛骄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5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承
诺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赛骄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赛骄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下简 称“承诺人”)以及公司在申请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 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 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无歧 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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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 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承诺事项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或有权机关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承诺相关方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十条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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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承继方应当遵守承诺人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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