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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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贵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贵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依据贵司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由董事会提请召开。2024年4月30日,贵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
经核查,贵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上午 10:30 在贵
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4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97,408,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2.71%。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经核查认为上述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出席会议的资格、持股数额合法有效。
(二)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贵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按照议程就审议事项采取现场方式召开。全部议案均已获得《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有效表
决权审议通过,其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7,408,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7,408,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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