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4
公告编号:2024-051
证券代码:839258 证券简称:汇兴智造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汇兴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6 月 22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汇兴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汇兴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汇兴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承诺”是指承诺人在股改、申请上市、发行股票、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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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所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 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以及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下
简称“承诺人”)作出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六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
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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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方案的,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变更或者豁免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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