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02
证券代码:839246 证券简称:大千阳光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大千阳光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大千阳光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大千阳光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北京大千阳光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法定的内设监督机构,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股
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对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
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限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解除其职务。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八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
第九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十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设监事三名。
其中两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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