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04
公告编号:2020-003
证券代码:839246 证券简称:大千阳光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大千阳光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8 月 2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8 月 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凡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大千阳光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润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维、李天赐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凡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份签署《联合制片协
议》,约定由大千阳光为原告电影 《大力金刚》进行三维动画电影的制作以及制片管理工作。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影片制作周期、履行方式及合同金额
公告编号:2020-003
等进行了补充约定。现双方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分歧和争议,原告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针对此诉讼,公司已于 2018 年 8月 21 日披露《涉及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8-033)。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署的《联合制片协议》《补充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电影制作款项 720 万元 ;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金 60 万元 ;
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为合同违约原告追索制作款而支付的先期律师代理费用20 万元 ;
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口头裁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凡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受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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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0-003
北京大千阳光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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