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2-08
- 1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112号
关于对江苏集华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集华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集华股份),住
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行创四路89号星洲商务园5号楼302室。
赵海兵,公司董事长。
潘志杰,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集华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2年6月24日,集华股份控股股东青莲科技(江苏)有
限公司质押所持集华股份股票2,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83%。如果全部质押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
- 2 -生变动。集华股份知悉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于2022年7月1日补充披露相关公告。
集华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
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赵海兵、董事会秘书潘志杰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集华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赵海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潘志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
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
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
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3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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