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23
公告编号:2020-022
证券代码:839227 证券简称:好财气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广州好财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2 月 2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2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济南汇邦金融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齐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怡、系该公司职员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州好财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彭海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案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分润款:¥195670 元及逾期违约金(以 195670 元为基数,
按照日万分之五,自 2019 年 5 月 26 号计算至付清之日)。
公告编号:2020-022
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 年 10月原告济南汇邦金融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好财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商通道”微信、支付宝方式,收款金额按比例返润。双方约定每月按时将上月的返润返给原告,自合作以为被告每个月均未按照约定返润,基本都是给原告压款近半年左右后,被告给原告零星支付部分,自 2018 年 12 月后被告就再未支付返润款,原告多次与被告电话、发函、微信等方式进行催收,经
双方协商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承诺所欠款项自 2019 年 4 月
开始每月向原告支付一笔款,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结清欠款 ,但被告未
按约定按月付款,仅在 2019 年 4 月支付 25000 元后再不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
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5 月 25 日作出的
(2020)粤 0105 民初 1969 号,判决结果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好财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济南
汇邦金融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分润款 195670 元,并自 2019 年 5 月 26 日起对
该尚欠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4213 元由被告广州好财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好财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公告编号:2020-022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对于日常相关开支做好计划,开源节流继续持续维持业务,同时将积极与原告进行积极沟通协商予以解决,目前代理商亦能理解及体谅公司,后续将进一步协商解决问题,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公司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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