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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8 18:17:05 股吧网页版
京格建设: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9208 证券简称:京格建设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深圳市京格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0,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京格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京格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做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本章程;

(十三)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 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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