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0-16
公告编号:2020-048
证券代码:839197 证券简称:ST 领骥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北京领骥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5 月 1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3 月 2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领骥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夏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士强、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霍尔果斯玖玺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建东
公告编号:2020-048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韩冬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双方因合同产生纠纷,玖玺传媒单方提起诉讼。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霍尔果斯玖玺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认为我司未按合同履行,要求履行合同。
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9 月
24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民终 1615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结果:1、被告北京领骥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霍尔果斯玖玺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偿还本金 4000 万元及利息 600 万元;2、被告北京领骥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霍尔果斯玖玺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以 4000 万为基数,以每
日 0.5‰为计算标准,自 2018 年 10 月 8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止);3、被告北京领骥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霍尔果斯玖玺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给付保全服务费、律师费损失 551430 元;4、被告夏梅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北京领骥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霍尔果斯玖玺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夏梅承担上述判决主文第四项确定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领骥影视文化股
公告编号:2020-048
份有限公司追偿;6、驳回原告霍尔果斯玖玺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 9314.3 元,由北京领骥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会按照判决结果执行。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冻结公司账户 1,569,972.89 元,对公司经营方面暂时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财务方面加大负债,造成影响,但是目前尚在可控范围内。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一)判决书
北京领骥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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