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9197 证券简称:领骥影视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北京领骥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领骥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议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修订<北京领骥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领骥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 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北京领骥
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及其持股情况;
(七) 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九) 利润分配情况;
(十)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还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以及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公司若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和变化情况,以及相关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实行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实施情况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 财务会计报告;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