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21
证券代码:839194 证券简称:帮安迪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帮安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为 5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帮安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帮安迪信息科技股份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 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证券向
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为当次股票发行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同一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其他批次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当次股票发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七条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第八条 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应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
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使用募集资金时,应由使用募集资金的部门提交使用申请书,使用申请书应由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交由财务部门执行付款。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十三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投资产品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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