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1-2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帮安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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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Jianguomenwai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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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帮安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北京帮安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帮安迪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发行规则》《发行指南》《信息披露准则第 3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本所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为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关于北京帮安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股转系统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提出的反馈问题,本所律师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反馈问题中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术语、名称及简称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的必要补充,是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反馈问题:
“请挂牌公司按照《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第 13 条的要求,在
定向发行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挂牌公司与俞智武、光力科技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请主办券商、律师对认购协议的合法合规性补充发表意见。”
答复:
根据帮安迪与俞智武于 2020 年 8 月签署的《北京帮安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与俞智武关于北京卓越讯通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俞智武向帮安迪转让其所持有的卓越讯通 7.5%的股权,交易价格由帮安迪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值基础上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交易价格为 375 万元。帮安迪在 2020 年定向发行股份办理完成股票登
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俞智武支付 157.5 万元,在交割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帮
安迪支付剩余款项。上述协议于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根据帮安迪与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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