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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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同享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出具了《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
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4 年 7 月 6 日出具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现本所就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发出
的《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发行人律师核查回复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仅对北交所问询函提出的问询意见进行核查,并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将不再重复披露。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修改、更新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一致的部分以《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有关释义或简称同样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问题 3.补充说明新建厂房规模的合理性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文件,(1)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性房屋建筑物面积共 24,706.69 平方米,用于生产、仓库、办公、餐厅、宿舍,与之对应的设计产能为 3.25 万吨/年。(2)本次募投项目新建厂房面积为 29,253.89 平方米,用于生产,与之对应的新增设计产能为 3 万吨/年。(3)本次募投项目用地面积为 26,786.88 平方米。
请发行人:(1)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用地使用规划情况,是否全部用于本次新建厂房。(2)详细说明新建厂房的规划用途,结合生产经营性房屋使用现状及规划、人均面积、单位面积产能等,进一步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建厂房规模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闲置风险,是否涉及变相进行房地产投资。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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