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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9 15:31:07 股吧网页版
上海市锦天城律所关于同享科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同享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
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于 2024 年 7 月 6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已经就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发出的《关
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在《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中进行说明。现本所就发行人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
下称为“补充期间”)发生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事项,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一部分仅对北交所问询函提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变化情况进行更新;第二部分仅对与本次发行相关法律事项在补充期间的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将不再重复披露。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修改、更新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一致的部分以《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有关释义或简称同样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第一部分:对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问题 4.技术创新能力

根据申请文件,(1)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各类专利共 111 项,
其中发明专利 5 项、实用新型专利 103 项、外观设计专利 3 项。(2)发行人权证号为
ZL201510366155.1、ZL201610333082.0 的专利权已设定质押。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目前各类专利的取得方式、有无权利受限情况,及正在研发的技术进展情况,结合公司报告期内的研发投入及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技术人员数量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情况、核心技术成果转化对应的产品及销售收入与营收占比、发行人行业地位和市占率等,通过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上述指标及行业内同类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说明公司的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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