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0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绿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求沃见字[2022]第 133 号
致:江西绿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绿丰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上
午 9 时在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山大道 286 号江西绿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江西绿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说明事实、完整、有效,且有关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议案。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登记办法等事项。
3、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在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山
大道 286 号江西绿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丽萍女士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本次会议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57.2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2%。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2、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审议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 2021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57.20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关于 2021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57.20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57.20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数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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