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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5 18:26:45 股吧网页版
宜净环保:董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5

证券代码:839080 证券简称:宜净环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海南宜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海南宜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明确海南宜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南宜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海南宜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受股东大会委托,
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
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 事

第四条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合计不超过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董事按照下列程序选举:

(一) 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首先向董事会提出,并经董事会
进行资格审核;

(二)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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